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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1-4 11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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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2年初,17岁的她才参加工作几个月。那个被送给乡下做童养媳的妹妹不想再去婆家。这桩婚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,加上妹妹在那里过得不好,才十岁多点,不让她上学也罢,还要她洗衣煮饭喂猪、夏夜为一家人乘凉薰蚊子,人家的孩子还常骂她、打她,连饭都不敢吃饱,身上四处伤痕,太可怜了,实在不能再次将她推入火坑。丽君回家找父亲商量。父亲说:你不要她回婆家可以,那你一个月最少要拿10元钱回来, 她要吃饭穿衣交学费呢!那时,丽君大姐一个月工资才18元,食堂要扣6元集体伙食费,还剩2元,日常应用和上夜校的交通费都不够开支,他和父亲商量,是否能减少一点。父亲说不行,一分都不能少。为了将妹妹救出苦海,大姐咬紧牙关每月都按时向家里上交1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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